烟职院字〔2019〕32号
关于印发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职业学院
2019年4月23日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关于贯彻第 138 号政府令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烟人社规〔2017〕10号)及《关于驻烟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人社字〔2018〕67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在校生全部纳入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校医院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校医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生处(团委)负责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协调各系部学生参保登记并协助缴费工作。
财务处负责建立学生普通门诊基金项目帐,单独会计核算;负责按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校医院提供的缴费清单代收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责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校医院负责协调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宣传与解答《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审核和呈报学生医疗费原始资料,上缴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信息进行管理,负责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资格审查和费用核算工作。
第四条 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个人部分,由学生个人承担,个人筹资标准按烟台市标准执行。缴费时间为每年9 月1日至10月31日。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月1 日至次年8月31日;在校期间连续参保的,毕业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顺延至12月31日;学生离校之日后的门诊医药费不再享受在校大学生门诊医药费报销待遇。不参加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需填写《弃保责任书》(见附件1)。
第五条 参加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烟台市本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报销。在校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经校医院审核、由财务处报销,费用由学生普通门诊基金支出。
第六条 参保学生在学校医院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由学生普通门诊基金按90%报销;寒暑假、实习、法定假期、休学期间在校外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和经学校批准转诊至校外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每季度末将相关材料由系部统一汇总上交校医院医保办公室,经审核上报财务处,学生普通门诊基金按80% 报销;每人每学年门诊医疗费报销总额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 住院医疗费报销
(一)在烟台市内医院住院。参保学生因病在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住院当天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就诊医院住院处或医保办窗口办理登记,出院时只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
(二)在烟台市外医院住院。参保学生假期、休学、外地实习期间在烟台市以外的家庭驻地或实习地医疗机构住院时,需联系高新区医保中心(0535-6922047)进行备案。所就医的医院优先选择全国或省内异地就医平台联网医院,出院时住院费用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在烟台市以外的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首先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返校后,持相关材料到校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相关报销事宜。相关资料如下:
1.收费票据原件; (正规发票)
2.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章);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须加盖医院医保办章);
4.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索引页、本人页);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7.若实习地住院须提供实习证明;
8.若非家庭驻地、实习地住院,须提供家庭驻地或烟台市二级以上医院《转诊证明》;
9.因外伤住院的需出具受伤经过证明(所在系团总支盖章);
10.如住院费超过 5 万元,需填写《烟台市异地就医报销承诺书》(见附表2)。
11. 户口本复印件或转院证明,非户口所在地提供暂住证。
第八条 因参加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经个人申请,分管校医院校领导批准,可进行二次报销,但报销比例不超过90%。
第九条 根据当年年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家庭贫困的学生,在出现重大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数额较大者,经市医保报销后,仍无力承担个人部分的,由个人申请,经所在系分管学生负责人会同管理小组审批,可对个人负担部分由学生普通门诊基金进行再次报销,但报销比例不超过80%。
第十条 学生医疗费用属于以下情况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1.属于《烟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定》不予支付范围内的各类情形;
2.没有原始正规票据;
3.住院期间同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4.同时发生两地医疗费;
5.非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
6.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美容、整形、推拿按摩、视力矫正等发生的医疗费;
7.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
8.健康查体、预防接种等发生的医疗费;
9.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
10.因怀孕、引产、流产、孕检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
11.入学前和离校之日后的门诊医疗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附表1
弃 保 责 任 书
姓名: |
学号: |
班级: |
身份证号: |
弃保理由: |
承担责任: (抄写以下内容) (本人自愿放弃参加《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签名: 年 月 日 |
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医保办一份、所在系一份、本人一份。
附表2
烟台市异地就医报销承诺书
参保人 ,身份证号 。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
病在 医院就医, 住院号 ,费用金额 ,联系电话 。
本人郑重承诺,保证本次就医情况及发票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注:社保部门将对您提供的就诊材料的真实性定期到医院进行实地核查,查实有骗保行为的,将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诺人: 与患者关:
年 月 日
烟台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