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9-26 点击数:


烟职院字〔2018〕36号



关于印发

烟台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等四个

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烟台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烟台职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烟台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烟台职业学院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职业学院

                                         2018年4月18日


烟台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的专业除外)者;

3.平时有不当消费现象。如经常上网、抽烟喝酒赌博、购买高档时装或化妆品等者;

4.故意拖欠学费者;

5.在提供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六条 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学年向所在系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十条  各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申请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系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各系将合格学生申请表及名单按规定时间,送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表)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全部拨付给学院财务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汇总制表后,由财务处统一按月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 各系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留本系备案,一份交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定的组织、推荐、审核。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团总支(学生科),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职业学院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2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标准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向上,有团队精神;

(四)年度内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 5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推荐申报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院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每年9月30日前,按学年向所在系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导出)一式二份。

第八条 各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申请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系进行公示。

第九条 各系将合格学生申请表及名单按规定时间,送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按一次性5000元拨付给学院财务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制表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份留本系备案,一份交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各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定的组织、推荐、审核。各系成立以系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团总支(学生科),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发放等有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开展帮困助学工作的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字〔2017〕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认定时间。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资格复查。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实行民主评议和系院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重点关注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做到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档案。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发奋成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和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

各系(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科科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非学生干部一般不少于5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班级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认定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学生上学费用)支出的;

2)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2)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来自经济落后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生活费用的;

5)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7)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5)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6)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7)父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非专业需要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二)非毕业班学生购买高级通讯、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的;

(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的;

(四)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六)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七)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八)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每年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应如实填写表中各项内容,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并做好审核和民主评议监督工作。

认定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个人申请。学生个人登录《山东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系统》,填写完善家庭经济情况,上传《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班级评议小组,了解申请者平日消费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申请者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班级评议。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召开班会,向班级通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及审查的情况,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评议名单,名单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在此基础上,组织全班同学进行评议。对申请认定困难学生打分,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

4.公示名单。系(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系(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提出调整意见。

5.学院审批。经公示、复议后,将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各系(院)根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系(院)存档,一份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时间安排在每年3月份,调整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调整程序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由各系(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将调整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资助时,有遵守社会公德,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职业学院

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在我院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第三条   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第四条   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第五条   建档立卡学生除享受免学费政策之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三章  资助资金来源

第六条   由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院,不足部分由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解决。

第四章  资助实施流程

第七条   根据《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建档立卡学生名单或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信息证明,免收学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烟台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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